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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彭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彭某某被证实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冯某某据此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彭某某放弃财产及抚养权。彭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权利无效。双方就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产生争议,冯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协议相关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冯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彭某某存在家暴过错。彭某某质证认为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并提交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主张财产分割应依法公平处理。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子女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无效,财产分割需兼顾公平原则,不得因惩罚性约定而完全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益,为处理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协议效力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