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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朱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中国籍)与朱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朱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陆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朱某净身出户并放弃抚养权。朱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同时主张子女抚养权。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核心争议在于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法律约束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陆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朱某过错行为的鉴定意见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朱某提交了财产清单及反驳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外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限制人身自由(如抚养权)的条款无效,而财产分割条款需符合公平原则。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应避免设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惩罚性条款,以保障协议的可执行性。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