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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补偿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徐某某诉请离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江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且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效力,特别是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与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展开辩论。徐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子女出生证明及家庭财产清单;江某某提交笔迹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并提交子女日常照料记录以证明其更适合抚养。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由江某某抚养,徐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婚前协议中关于高额补偿的约定不再执行。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抚养权,体现了公序良俗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法院有权予以调整,为处理涉人身限制的婚前协议效力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