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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且所有共同债务由过错方独自承担。2023年,李某某起诉离婚,主张马某某存在婚外情等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免除其债务责任。马某某辩称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同时指出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未告知债权人,对其不发生效力。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亦存在较大分歧,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复杂债务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提交了《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一段显示马某某与他人亲密行为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并组织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债务分担进行多轮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离婚;2. 婚生子由李某某抚养,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确认《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均分,但考虑到马某某存在过错,其分得比例略低;4. 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承担,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可少分。同时强调,夫妻内部债务分担约定仅在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处理涉过错离婚及债务承担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