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吴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邓某以吴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吴某应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吴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过错”认定标准模糊,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邓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协议真实性及吴某过错事实。吴某提交个人收入证明及家庭支出凭证,主张该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夫妻财产约定不得以牺牲一方基本生存权益为代价,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将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而非机械适用无效条款,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