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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吴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不承担家庭共同债务,且女方需放弃部分财产分割权。婚后谢某怀孕,期间产生大额债务。谢某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免除法定抚养义务条款无效,并要求依法划分债务。吴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及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因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等书证,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限制女方人身权利及债务承担划分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证据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女方人身自由及免除男方法定抚养义务的条款无效;依法重新划分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吴某承担相应比例的债务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涉及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的条款若实质剥夺其法定权利或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对弱势群体及基本人身权利的底线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