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张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徐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部分财产。婚后徐某某被证实存在多次家暴行为,张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但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徐某某抗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包含非法的人身限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家暴情形下过错赔偿与财产分割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结案。张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徐某某实施家暴的事实及伤情等级。徐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申请对协议签订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法院未予准许。双方围绕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显失公平或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二、徐某某向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无效,但基于过错的财产分割约定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保护家暴受害者权益,同时防止协议沦为显失公平的工具。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