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江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且所有共同债务由过错方独自承担。2023年,徐某某以江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江某某放弃全部财产并独自承担家庭装修及子女教育产生的债务。江某某辩称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单方承担。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债务分担产生激烈争议,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隐私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过错及债务形成过程。被告江某某提交了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反驳债务非个人挥霍。双方曾经历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对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若严重限制一方基本生存权或显失公平,法院可认定其无效或部分无效。同时,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需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防止通过协议不当转嫁债务,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对家事审判中财产与债务分割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