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黄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黄某在郭某孕期与第三人同居并致其怀孕,郭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黄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黄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孕期特殊背景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郭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黄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书证,证明黄某存在重大过错及郭某处于孕期。黄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经书面审查,确认协议形式合法,但需结合公平原则及孕期保护规定进行实质判断。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部分无效,该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基本生存权而不予执行;三、鉴于被告黄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原告处于哺乳期,夫妻共同财产由郭某分得70%,黄某分得3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强调不得以协议形式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利,尤其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应优先保护弱势方权益,体现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