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蒋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蒋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诉讼中,郭某主张蒋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确认债务由蒋某单独承担。蒋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无效。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巨额家庭债务的实质承担问题,双方对债务真实性及用途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审查期间,郭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作为物证和书证;蒋某提交了家庭日常支出记录及反驳债务真实性的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合法性、公平性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并核实了债务形成的具体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隐私保护的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允许撤诉的程序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