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执行谭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谭某实施家庭暴力或出轨,需“净身出户”。婚后谭某多次对刘某实施暴力,刘某报警并验伤。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谭某存在家暴行为,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刘某依据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申请强制执行谭某名下全部房产及存款。谭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及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刘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医院验伤报告及财产清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谭某家暴事实及协议约定。谭某提交反证,主张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经审查证据,重点审查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刘某关于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及过错方少分财产部分的效力;二、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谭某无条件放弃全部财产权益的执行申请。谭某需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存款分割款,但无需放弃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该条款中关于过错赔偿及财产分割比例的部分有效,但完全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的绝对“净身出户”约定因显失公平而无效。裁判体现了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与对财产权利平衡的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