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谭某某涉军人婚姻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军人)与谭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周某某因执行任务长期驻外,谭某某与第三人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周某某发现后起诉离婚,主张谭某某构成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婚前协议获得全部共同财产,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谭某某认可婚外情事实,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周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谭某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亲子鉴定报告及证人证言,以证明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谭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协议效力提出抗辩。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法院注重调解工作,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及赔偿金额进行多轮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周某某与谭某某离婚;二、谭某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份额的一半,作为对周某某的补偿及过错赔偿,剩余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三、谭某某另行支付周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虽具约束力,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可能因显失公平而需调整。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结合军人婚姻保护原则,通过调解平衡了过错方惩罚与基本生存权保障,为涉军家事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