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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谢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现役军人)与被告谢某某于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男方服役原因导致离婚,女方需放弃子女抚养权并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被告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人身关系条款的效力认定,核心争议在于限制抚养权及惩罚性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证人证言以证明签订时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被告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主张自愿签署。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展开激烈辩论,法庭重点审查了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婚前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及“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抚养权)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无效,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平衡,为涉军家事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