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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朱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且限制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朱某某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拒绝履行财产分割义务。焦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中的财产处分部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极端财产惩罚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涉外婚姻背景下,此类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焦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书证,朱某某提交了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及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书面抗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净身出户”条款的合法性,结合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形式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一方提出离婚权利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婚前协议中约定过错方“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三、驳回焦某某基于该无效条款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责令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另行协商或诉讼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财产分割条款不得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对于涉外婚姻中的婚前协议,法院需严格审查其合法性,防止以协议形式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婚姻自由与财产权益平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