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张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被告名下房产归原告所有,且被告承诺婚后不得提出离婚,否则需支付巨额违约金。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禁止离婚”条款有效并执行房产过户。被告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设定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效力,涉及婚前财产约定与人身权利保护的界限。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经诉前调解程序。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主张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心理咨询记录,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情形且条款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主要围绕条款法律效力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当事人婚姻自由,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民事主体虽可约定财产归属,但不得以协议形式剥夺法定权利或设定违反公序良俗的义务,司法实践严格区分财产处分与人身束缚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