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博某某与陆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博某某与陆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部分共同财产。婚后,博某某因琐事多次对陆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导致陆某某轻微伤。陆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博某某则坚持协议有效,要求按约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原件作为书证;被告博某某提交了悔过书及银行流水。法庭围绕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进行举证质证,并重点审查了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离婚;二、被告博某某自愿补偿原告陆某某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原告放弃对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的分割主张;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设定显失公平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无效性,同时确立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可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既保护受害者权益,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