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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江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同时指控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尽到财产告知义务,拒绝支付所谓赔偿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效力,以及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存在人身限制及被告转移财产事实。被告高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转账凭证,主张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正常投资。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流向的合理性,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法律适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赔偿金”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三、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法院对协议中违反公序良俗的“离婚惩罚性条款”认定无效,同时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涉嫌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实质审查,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及公平原则的维护,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