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李某长期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李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拒绝履行。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债务承担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婚前协议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存在。被告质证时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对财产分割分歧巨大,调解未果,进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虽然家暴是法定过错,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约定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或限制人身自由而被认定无效。原告撤诉亦体现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理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