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马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郭某(女方)与马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男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郭某以马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马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需平衡保护军婚与契约效力。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条款法律效力及财产范围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隐私,不宜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军人身份,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阶段中,郭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合法有效;马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财产证明,反驳“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并考量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政策。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郭某与马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双方同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马某向郭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XX万元,其余财产归各自所有;马某配合办理相关财产过户手续。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人身自由,可能被认定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调解在化解家庭矛盾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