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承担男方全部婚前债务。婚后周某某怀孕,期间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博某某申请执行该协议条款,主张周某某应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周某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尤其在女方处于孕期特殊生理时期,剥夺了其平等协商权利,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债务划分产生重大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法律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婚前债务凭证及孕期医学证明;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心理咨询记录及电子数据公证文书,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孕期债务承担条款的合法性,结合电子数据核实签署背景,确认是否存在乘人之危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中关于确认婚前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有效的部分,但驳回关于孕期债务由女方单方承担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显失公平的债务承担条款亦无效,婚前债务仍由男方个人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女方孕期等弱势时期,显失公平的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公序良俗与实质公平,保护妇女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协议形式规避法定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