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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王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王某名下房产归刘某所有,且刘某需承担王某全部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刘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关于人身依附性及债务承担条款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及是否限制人身自由。王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公证。案件涉及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审查,特别是涉及人身限制与显失公平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公证文书及银行流水,证明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被告提交协议签署时的聊天记录,主张系自愿签署。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新共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刘某承担王某全部债务”及“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二、王某名下房产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割,刘某放弃剩余份额主张;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财产依法分割,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财产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设定显失公平的债务承担义务。司法实践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涉及人身依附性或严重失衡的财产约定予以否定,引导当事人理性订立婚前协议,保障婚姻自由与公平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