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焦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焦某某长期对曹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曹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焦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焦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执行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以证明焦某某存在家暴过错及协议签署的真实性。焦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条款效力提出抗辩。双方围绕协议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但考虑到家暴情节及公平原则,焦某某同意向曹某某支付特定金额作为补偿,放弃其他财产主张。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效力边界,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通过调解结案,既尊重了当事人对过错责任的自我约定,又避免了机械适用条款导致的实质不公,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