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韩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韩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韩某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大额存款转入亲属账户及虚构债务。谭某某发现后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同时要求依法分割被隐匿的财产。韩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拒绝分割隐匿资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隐匿财产的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谭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韩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韩某某提交协议原件及聊天记录,主张条款有效性。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去向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谭某某与韩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三、韩某某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谭某某分得60%,韩某某分得40%;四、驳回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仍依据民法典对隐匿财产方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义务与财产公平分割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