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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曾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曾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麻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共同财产。审理期间查明麻某处于哺乳期,且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实质剥夺了曾某基本生存权,显失公平。争议焦点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及弱势群体保护时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曾某过错行为的物证(如悔过书、转账记录)及哺乳期证明;曾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现状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二、准予麻某与曾某离婚;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麻某分得70%,曾某分得30%;四、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极端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同时,兼顾对哺乳期妇女及基本生存权的保障,为家事审判中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正义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