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诉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曾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韩某某以曹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剥夺曹某某全部财产权益。曹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原件、曹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曹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比例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韩某某与曹某某离婚;二、双方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鉴于曹某某存在过错,曹某某自愿向韩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当事人基于过错自愿达成的补偿约定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公平原则,保护弱势方权益,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调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