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邓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邓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债务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不久,邓某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陈某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邓某某放弃全部财产且承担全部债务。邓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债务承担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拒绝履行。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债务分担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是否有效及债务内部追偿权的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书面《婚前财产及债务协议》原件,以及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的电子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被告邓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债务承担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并尝试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但考虑到被告过错,被告自愿多分给原告部分财产折价款;三、对于对外共同债务,由双方按50%比例各自承担一半,若一方对外清偿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财产补偿约定有效。同时,确立了夫妻内部债务承担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作为内部追偿依据的规则,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分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