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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徐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另一方在孕期及哺乳期内的职业选择权。婚后徐某某怀孕,张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徐某某违反协议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及离婚损害赔偿。徐某某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职业选择的条款无效,且张某某存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张某某是否构成法定过错从而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婚前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提交书证。张某某提交协议原件主张违约金;徐某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沟通记录,证明协议限制条款显失公平且侵犯人身权利。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张某某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职业选择的条款无效,张某某无需支付违约金;三、鉴于徐某某处于哺乳期,张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徐某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作为对女方照顾子女及家务劳动的补偿,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基本职业权利,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在涉及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离婚案件中,法院注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