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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外籍)与被告周某某(中国籍)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博某某以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及确定抚养权。被告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且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书证,主张协议有效性;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情形且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人身权利限制的合法性及财产处分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原告博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剥夺子女抚养权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约定需兼顾公平原则。法院准许撤诉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也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非法限制基本人身权利。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