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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焦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登记结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子女抚养协议》,约定婚后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曾某某以焦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有效并执行赔偿。焦某某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协议直接涉及未成年子女探视权的预先放弃,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及子女权益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双方签署的书面《婚前财产及子女抚养协议》原件,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限制探视权及高额赔偿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原告曾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及人身权利限制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即便当事人自愿签署,也不能通过协议预先剥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或限制法定探视权,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