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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麻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麻某多次对刘某实施暴力,刘某报警并留存伤情鉴定。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家暴成立,但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刘某,财产分割未完全按协议执行。现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麻某抗辩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条款无效,导致整体协议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及其对财产分割约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刘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书证,主张麻某违约。麻某提交反证,指出协议中“放弃抚养权”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经审查证据,重点审查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其对财产条款的牵连效力,未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刘某关于婚前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有效的部分诉请,责令麻某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二、驳回刘某要求强制执行“放弃子女抚养权”条款的诉请,确认该条款因限制人身权利而无效;三、其余诉请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如抚养权、离婚自由)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不必然导致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法院可分离审查,支持合法的财产约定,体现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底线的平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