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林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中国籍)与林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胡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林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公证。案件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归属,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探视权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胡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公证文书及子女出生证明;被上诉人林某某提交了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双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协议签署时当事人精神状态及意思表示真实性的评估报告。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上诉人胡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二审阶段允许原告撤诉,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