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江某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存在与他人同居情形。徐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江某某违反协议约定,要求江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分割权并赔偿损失。江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仅同意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存在财产隐匿及法定过错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结案。徐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记录(电子数据)及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江某某隐匿转移财产及过错事实。江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江某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质证与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徐某某与江某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有效,但限于惩罚性赔偿性质;二、江某某因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重大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三、江某某向徐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综上,支持徐某某关于财产少分及赔偿的主要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在符合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具有约束力,特别是针对恶意转移财产及法定过错情形。裁判启示在于平衡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对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损害共同财产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维护婚姻伦理与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