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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江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朱某以江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江某净身出户并丧失抚养权。江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同时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财产剥夺及抚养权预设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婚姻自由与意思自治的边界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程序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分居证明等书证。当事人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限制离婚自由及抚养权归属的强制性规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结合庭审质证情况,对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公平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江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约定无效,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子女由原告朱某抚养,被告江某支付抚养费。综上,判决支持原告朱某关于离婚及子女抚养的主要诉请,驳回其关于“净身出户”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离婚及子女抚养安排可依法裁判。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尤其涉及子女抚养权时,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而非通过协议预先剥夺。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