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董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女)与董某(男,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邓某起诉离婚,主张董某存在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争取抚养权。董某以涉军婚姻保护及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抗辩。本案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及“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经当事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子女生活状况证明等书证展开质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的适用边界,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邓某与董某离婚;2. 婚生子由邓某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3. 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不予执行,但董某自愿补偿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折价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双方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尊重当事人自愿补偿意愿。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离婚自由之间的平衡,为涉军家事纠纷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