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刘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对方探视权。婚后刘某发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大额共同财产至亲属账户。谢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刘某支付赔偿。刘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同时主张谢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要求少分或不分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财产隐匿对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流向提交证据。谢某提交公证过的婚前协议原件;刘某提交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亲属转账记录,证明谢某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行为,并指出协议中探视权限制条款违反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及设定不合理高额赔偿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同时,确立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将导致其在财产分割中少分或不分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及诚信原则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