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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军人)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徐某被指控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刘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条款有效,要求徐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争议。刘某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对协议签署时的笔迹及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以证明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胁迫情形。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协议及鉴定意见,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刘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军人身份证明;被告徐某提交了反驳鉴定意见的书面质证意见及家庭日常开支记录。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因显失公平或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原告刘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军人婚姻及婚前财产约定案件时,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明确此类条款若严重限制财产权或违背公序良俗,可能不被支持,引导当事人理性订立婚前协议。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