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陈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出轨行为,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离婚自由。婚后陈某被证实与他人同居,韩某据此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及损害赔偿。陈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过错方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韩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被告与他人同居的照片作为物证和书证。被告陈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协议效力及赔偿合理性。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但确认过错赔偿条款有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准予离婚;陈某向韩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离婚自由)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基于过错的经济补偿约定若未显失公平,可获支持。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与过错责任的平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