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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陈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系自由恋爱,陈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拟登记结婚前,陈某提出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陈某原因导致离婚,蒋某需放弃子女抚养权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蒋某婚后职业选择。蒋某在压力下签署。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蒋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预先放弃及职业限制的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该协议存在胁迫情形且内容违法。被告陈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签署系自愿。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促成和解,但因双方对协议效力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蒋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预先放弃子女抚养权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权益的保护,强调婚姻自由原则不可通过协议变相剥夺。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