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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黄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女)与被告黄某(男,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无过错方再婚自由。婚后黄某长期酗酒并存在婚外情,赵某遂起诉离婚。黄某以涉军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并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赵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黄某过错,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主张协议中财产分割及赔偿条款有效,要求黄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赵某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签署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黄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证明,强调其军人身份。双方围绕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效力及涉军婚姻解除条件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约定有效;三、被告黄某向原告赵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边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合法财产约定有效。裁判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保障的平衡,为类似案件中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