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蒋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须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婚前财产。婚后蒋某多次对麻某实施暴力,致其轻微伤。麻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但要求蒋某依约赔偿。蒋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包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内容,主张整体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约束及财产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麻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证明蒋某实施家暴事实。蒋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申请对协议签订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法院不予准许。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三、蒋某向麻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四、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基于过错方的财产补偿约定若未显失公平,可予支持。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保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