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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赵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赵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孙某报警并留存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孙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而无效,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赵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婚前协议中剥夺一方财产权的“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电子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及协议签订背景。被告赵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坚持协议效力。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分割时对原告予以适当照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显失公平而无效,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财产,但不得以协议形式规避法定扶养义务或惩罚性剥夺财产权,法院将依据过错程度依法公平分割财产。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