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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曹某某起诉离婚。于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按约分割财产并独占抚养权。曹某某认为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且显失公平。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权预设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展开辩论。于某某提交协议原件及证人证言,证明签约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曹某某提交子女日常照料记录及心理咨询报告,证明协议条款不利于子女成长。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预设抚养权归属的条款,认定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预设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财产约定可自由处分,但涉及身份关系及子女权益的条款必须合法合规,不得以协议形式规避法定义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