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诉马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某与马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马某某若实施家庭暴力则净身出户,且限制其探视权。婚后马某某多次家暴,孙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马某某抗辩称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且显失公平。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权利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家暴情节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孙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及婚前协议原件,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存在。马某某提交心理咨询记录,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辩论,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马某某少分财产;三、协议中限制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马某某享有探视权,但需接受监督;四、驳回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但财产惩罚性条款在存在家暴等过错情形下可获支持。裁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为处理涉家暴的婚前财产纠纷提供了参考,强调不得以协议剥夺法定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