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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博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职业选择自由。婚后博某某在张某某孕期期间,因家庭琐事长期冷暴力,并存在与他人同居之嫌。张某某在哺乳期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同时依据博某某的重大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博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及孕期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孕期医疗记录、博某某与他人共同居住的监控视频及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据,以证明协议条款违法及博某某存在法定过错。博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协议效力抗辩。法院通过审查书面材料,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职业选择及高额离婚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二、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离婚;三、被告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特别是涉及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时,法院对过错损害赔偿的支持力度。裁判启示在于,任何试图通过协议规避法定抚养义务或限制基本人身权利的约定均属无效,司法实践注重实质公平与弱势群体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