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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陈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陈某某婚前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且限制陈某某婚内出轨。婚后陈某某因个人投资产生巨额债务,债权人申请执行。沈某某主张协议有效,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特殊情节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债务承担约定的对外对抗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书面审理。沈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物证)及银行流水,证明债务性质;陈某某提交聊天记录,主张协议显失公平。双方就协议效力及债务划分进行书面质证,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有效,陈某某负责清偿其个人债务;沈某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沈某某,陈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但财产及债务约定在夫妻内部有效。同时厘清了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界限,为处理涉未成年子女家事纠纷中的债务隔离提供了实务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