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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冯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冯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冯某提出离婚,需向朱某支付巨额补偿并放弃部分婚前房产份额。后双方感情破裂,冯某诉请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无效。朱某依据协议申请强制执行。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朱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冯某提交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主张协议条款导致其生活困难,构成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公平性。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二、冯某自愿向朱某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作为经济补偿,朱某放弃对冯某婚前房产份额的主张;三、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财产约定需遵循公平原则。对于显失公平的条款,法院可依法调整或认定无效,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意思自治的边界。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