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诉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2023年,董某某以王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同时请求损害赔偿。王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巨额财产分割,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公证处的协议文本;被告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其签署时意识清醒。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与财产公平原则的平衡。裁判启示在于,夫妻财产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过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非剥夺全部财产权,有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订立婚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