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朱某某被指控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博某某遂诉请确认协议中“放弃抚养权”条款有效,并要求依约分割全部共同财产。朱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抚养权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的效力边界,特别是在涉外背景下,国内法对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平衡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原件、双方出入境记录及被告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作为书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朱某某提交了心理咨询报告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反驳协议条款显失公平且侵犯基本人身权利。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放弃抚养权”及“净身出户”条款的合法性,结合涉外婚姻背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防止以协议形式变相实施人身控制或显失公平的财产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