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博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女)与博某(男,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博某以涉军婚姻需保护为由抗辩,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及“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惩罚性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李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真实性及博某存在过错行为;博某提交服役证明及家庭财产清单,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博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三、依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博某分得财产总额的40%,原告李某分得6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涉军婚姻保护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不公开审理)。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协议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可依据过错程度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倾斜。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女性权益的平衡,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