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男方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被告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案件涉及涉外因素,财产包括位于国内的房产及境外资产,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现行法律下的效力认定及财产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男方出轨证据及财产清单。被告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申请对协议签订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进行鉴定,并提交境外资产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结合鉴定意见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需依法调整过于严苛的惩罚性内容。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部分无效,但其中关于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精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三、被告因重大过错,在财产分割中予以少分,原告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被告分得3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防止过度惩罚导致显失公平。裁判启示在于,此类条款可作为过错方少分财产的依据,但不能完全剥夺其基本财产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与财产权保护的平衡。